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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0月4日电(凌军辉 王骏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日前通过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拒不召开的,劳动部门可以予以罚款。
作为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创制性条款,《条例》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征集提案和合理化建议,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条例》还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同时,《条例》强调“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条例实行民主管理”,实现了民主管理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全面覆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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