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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全国首部综合性电力保护地方法规
http://news.0517.com.cn  2007-12-27  淮安生活网  人气:  评论0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我国目前为止唯一一部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性电力保护地方法规。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电力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受阻、电力设施被盗、电能资源未能得到合理配置和使用等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早于1995年出台,但对近几年来的新生矛盾尚无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和途径。2003年,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全国率先提出,把电力建设和电能作为立法的保护对象,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法规来全面协调多方矛盾和问题。此提议得到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的大力支持。经过3年多的努力,《条例》草案被正式递交至省人大常委会。该条例共分6章42条,是继《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对我省电力企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为行政区域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解决了电力保护行政执法缺位的重大难题,从机制上加强了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
    条例在制定中凸现地方立法的特点,使之更符合江苏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它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力度,为重点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解决线房、线树、线线矛盾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窃电和其它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条例也为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以及制裁涉电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的保护,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日常生活,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条例对电力设施保护制定了有力的防范措施,切断了被盗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建立收购台账,且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废旧物资收购的无照经营行为。有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或者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询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报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建设的保护对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该条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清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6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第13条又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 第8条规定:“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
    对于百姓关心的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问题,该条例第9条规定:“……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近年来频发的触电人身伤亡事故,不但严重威胁了电网安全,更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群众生命带来巨大损失,并影响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该条例新增了7种对电力设施有危害的禁止行为,弥补了法律的空缺。其中对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等行为被明令禁止。以前,这些行为因没有法律约束,造成此类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单位或个人对供电公司的说服、警告置若罔闻,事故屡屡发生。《条例》在第三章的规定为供电企业及时、有效地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种植超高超大树木等严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切实维护电网安全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同时,《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相关惩罚和奖励办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00元以内的罚款;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保护电力设施,检举、揭发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五千元以上的奖励,并予以表彰,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牛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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