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生活网 > 新闻 > 地方新闻 > 淮安新闻 > 正文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暂行办法
http://news.0517.com.cn  2008-5-31  淮安生活网  人气:  评论0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命令表现形式包括意见、通知、办法、规定、纪要等。即凡是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论表现形式和名称如何,均属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六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工作和文件目录的审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于七日内分发至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向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建议的,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于七日内分发至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审查建议的决定。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受理审查建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审查后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经集体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不再进行审查。
  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意见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淮安生活网重组图片及文字,转载请注明出处 )
(新闻录入:TheUser    责任编辑:Manager.Xu )
  • 下一篇新闻:
  • 相关新闻: 搜索其他
    涟水]广丰县人大在我县考察
    涟水]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举办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7年市级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游象富、沈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政府将水
    市县人大代表视察上水创业园
    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视察涟
    涟水]县人大机关举行支援汶川地震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来盱调
    省人大代表视察我区改善民生工作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会议在我区
    省人大代表视察我区改善民生工作
    评论区                                   当前有0位对此文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昵称:         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如果您是会员,请 登 陆 注 册       验证码: *        

    县委办举办“学习恩来

    农机跨区作业出征仪式

    涟城镇村级创业园等项

    市县人大代表视察上水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版权声明 | 网站导航 | 网站联盟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经营性ICP许可证编号:苏B2-20070126号 苏B2-20070125号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7-83938315
    Copyright © 2007 0517.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淮安生活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