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企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人才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日前,县委县政府出台洪发[2008]9号文件《关于印发<洪泽县鼓励企业引才留才用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引才、留才、用才取得明显成效的招商引资企业及企业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规定,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分别给予每月400元—2000元的生活补助;引进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且购房者,分别给予3万—10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给予1000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建立国家、省、市技术研究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该办法出台后,将大幅度提高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引才留才的吸引力,为企业积聚人才、打造人才高地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企业的自身进步和我县经济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洪组人)
附:

中共洪泽县委 洪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泽县鼓励企业引才留才用才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直属机构:
《洪泽县鼓励企业引才留才用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7月1日
主题词:人才 办法 通知
中共洪泽县委办公室
2008年 7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洪泽县鼓励企业引才留才用才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企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人才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造鼓励企业引才、留才、用才的良好氛围,县委、县政府对引才、留才、用才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及企业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招商引资企业。
二、激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博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其他相当者,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2000元,共12万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1人次5000元。
(二)引进具备省系列副高级职称专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学位获得者、高级技师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1200元,共7.2万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1人次3000元。
(三)引进紧缺专业(纳入《洪泽县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所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600元,共3.6万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1人次1000元。
(四)引进普通专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400元,共2.4万元。
引进的其他人才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企业需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引进的人才及相关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第五条
鼓励引进的人才在洪泽安家落户。凡企业引进第四条所列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且购房者,可一次性享受住房补贴:第四条第一款人才补贴10万元,第四条第二款人才补贴6万元,第四条第三、四款人才补贴3万元。
引进的其他人才的住房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优秀人才。
(一)获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获得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对获奖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1万元、5000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000元、2000元、1000元的配套奖励。
以上奖项奖给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不少于50%。
第八条
支持企业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企业当年申报国家专利50项、30项、10项以上,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证书的,县财政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为其创造成才条件。
(一)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获得市以上科技立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或学术价值的科技研发项目,县财政将优先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二)企业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立国家、省、市技术研究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加大对企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促进企业人才快速成长。重点培养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选拔2-4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国内企业家高级进修(研修)班,资助培训经费5000元-1万元;企业邀请国内外专家、教授到企业举办培训班或开设专题讲座,每次补助企业1000-3000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人才积极参加在职学习进修,不断提高学识和技术水平。凡参加全国成人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奖励1000元;获得硕士学位,奖励2000元;获得高级技师称号,奖励2000元;获得高级职称,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凡引进人才被提拔到企业领导班子,奖励企业2000元。
第十三条 凡企业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高级技师且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放保健卡,本人每年可持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营造鼓励企业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设立“洪泽县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由县委、县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表彰和重奖。
三、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凡符合第四条到第十三条的企业和企业人才,须填写《洪泽县企业人才资助、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原件审核后退还),报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第十六条
初审。由县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初审。符合第四条的由人事局负责,符合第五条的由人事局、房管局负责,符合第六条至第九条的由科技局负责,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七条 审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月、12月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审批。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设立企业人才专项资金5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县财政设立企业人才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滚动管理。
第十九条
接纳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以及其它可以接纳的资金(重点为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县属列统企业),对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建立登记制度,并发给捐赠证书。
第二十条
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经费支付,收回已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洪泽县企业人才资助、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或个人
申报事项
及内容
证明材料
资助、奖励标准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